2006年7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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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消费”热凸现文明进步
肖华

  “有问题找律师,签合同找公证。”《浙江法制报》7月17日的报道说,如今,在慈溪农村,农民遇到纠纷、签订协议,乃至行政复议之前,都会找律师来“把脉”;村里但凡搞工程招标、土地承包流转、闲置房屋租赁等,也都要先请法律顾问来“把关”。同时,村民们还热衷于公证——“当牵涉到土地、房产、借钱甚至是农业设施建设等个人、家庭、集体重大事项时”,都会进城请“公证”。村民们“普遍认为,‘法律消费’花钱不多,但解决矛盾纠纷又有效又省力,事情解决后还不太会产生‘后遗症’”。
  好一个“法律消费”!它给予我们的惊喜,不亚于农民收入的增长,因为它印证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,预示了农村社会已逐渐离开熟人社会而奔向法治社会。
  这显然是观念的进步。
  然而以前,许多人可不是这样想的。那时候,他们相信的是“脚力(势力)”,信奉的是“武力”;而且,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,农村社会秩序的建立是依靠宗族的力量或士绅的威望。总之,要么寄希望于“武治”,要么寄希望于“人治”,独独缺少的是“法治”。
  为什么现在“法律消费”会在农村成为时尚?我认为,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发展,使我们的社会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苗头。我们知道,在计划经济时代,即便是在农村,所有人也都是生活在“单位”或“组织”之中,不要说公事有公家“料理”,就是相当多的私人事务,也由不得自己做主,所依靠的往往是行政手段。因此,在那个时候,法律不太有“用武之地”,“法律服务”自然也没有“市场需求”。
  然而,一旦以法制经济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,这种体制就自然会促使人们必须寻找新的秩序原则。人们发现,法律或者说法治,比起原来行政的或熟人的协调更“有效”、更“省力”。由此可见,这其实是一个社会“进化”的过程——越来越趋向法治、趋向文明的“进化”过程。
  现在的问题是,我们必须适应这种需求,就是说,我们的政府要能够提供“价廉物美”的“法律服务”。如果“法律消费”变成一种人们特别是农民承受不起的“高消费”,那么,很有可能人们还是要回到传统,唤回“武治”和“人治”。比如,现在出现的“医闹”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“讨债公司”,就是“消费”不起“法律”而出现的不和谐音符。
  我们期望“法律消费”能够成为人们最日常的一种消费,则社会幸甚,文明幸甚。